在香港,有哪些地方不能抽烟

香港行政特区的法定禁止吸烟区

  • 根据新修订的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(第371章)规定,由2007年1月1日起,法定禁烟区范围已扩大至所有食肆处所的室内地方、室内工作间,公众场所内的室内地方及部份户外地方,任何人不得于禁烟区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点着的香烟、雪茄或烟斗。
  • 食肆、店舖及其他有关处所
    • 新修订的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(第371章)第3条及附表2已规定,所有食肆处所,例如酒楼、餐厅或茶餐厅,不论有多少个室内的座位,食肆处所内的室内地方都是禁止吸烟区。
    • 条例亦规定以下处所及店舖为禁止吸烟区,包括电影院、剧院、音乐厅及游戏机中心。此外,任何店舖、百货公司、购物商场、公营或私营街市、超级市场、银行、酒吧、卡拉OK场所、麻将天九耍乐处所、浴室及按摩院的室内地方都是禁止吸烟区。
  • 室内工作间
    • 新修订的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(第371章)第3条及附表2已规定,在工作地方的室内区域,不论是自僱或受雇的工作地方,包括在工作时段之间用膳或休息时使用的地方,例如店舖、办公室、工场或工作地方内的公众地方都是禁止吸烟区。
  • 公共运输设施
    • 由2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所组成,并用以达成及便利转换该类运输工具的区域;或
    • 多于一条的《公共巴士服务条例》(第230章)第2条所界定的指明路线的任何巴士总站。
    • 自2007年1月1日起,所有室内公共运输交汇处已列为禁烟区。自2009年9月1日起,政府亦分阶段把确定为符合第371章第3(1AB)条所述定义的公共运输设施指明为禁烟区。现时共有约240个公共运输设施被指明为禁烟区。

       
  •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禁烟场所
    • 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(第371章)第4条规定,任何人都不可以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,或携带燃点着的香烟、雪茄或烟斗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巴士、公共小巴、的士、地下铁路列车、九广铁路列车、轻便铁路车辆、电车、山顶缆车或渡轮等。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、指导员、稽查、收票员或管理人等都已授权执行有关禁烟措施。
    • 而新修订的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(第371章)第3条及附表2亦规定,任何公共升降机、自动扶手电梯、幼儿中心、学校及指明教育机构,包括:专上学院、科技学院、工业学院、工业训练中心或技能训练中心、大学及香港演艺学院等,都已列为禁止吸烟区,而自动扶手电梯及上述学校的禁烟范围,更包括室外及室内区域。
    • 此外,法定禁烟区亦包括医院、留产所、安老院、治疗中心及任何共用宿舍、收容受感化令人士入住的核准院舍、拘留地方、收容所及感化院。
  • 室外公众地方
    • 新修订的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(第371章)第3条及附表2规定,部份室外的公众地方都已经列为法定禁烟区,当中包括︰自动扶手电梯、公众游乐场地、泳滩的水域及沙地、烧烤场及公众泳池的水域,行人通道,跳水板及观众看台。
    • 另外,香港湿地公园,香港大球场同旺角大球场内的跑道,行人通道及观众看台,亦都已列为法定禁烟区。
  • 巴士转乘处

     
  • 场所管理人为负责管理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人,包括助理管理人及担任类似管理人职位的人,或有关处所的拥有人。另外,法定禁烟区的管理人应该在禁烟区内的显眼处,设置清晰的禁烟标志,以提醒市民该处是法定禁止吸烟区。管理人亦应将禁烟标志保持在良好的状况。
     
  • 《吸烟(公众卫生)条例》(第371章)第3(3)条授权法定禁烟区的场所管理人执行有关禁烟条例,以确保其管理的场所内无人吸烟。若发现有人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,管理人可以:
    • 要求吸烟者将燃着的香烟、雪茄或烟斗弄熄。
    • 如果该人不合作而没有将燃着的香烟、雪茄或烟斗弄熄,管理人可要求对方离开禁止吸烟区,或要求对方提供姓名及地址,以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。
    • 如果该人没有按管理人的要求停止吸烟、离开禁止吸烟区或提供姓名、地址,以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,管理人可在有需要时召唤警务人员协助。
  • 任何人如根据以上条款被要求离开禁止吸烟区或被逐出禁止吸烟区,均无权要求获退还为进入有关处所或建筑物所缴付的入场费或款项。
     
  • 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禁 烟区吸烟或携带燃 着的香烟、雪茄或烟斗,违者定额罚款 $1,500。